一房二卖银行抵押权优先吗

来源:银行流水账单 作者:广州办理银行流水 日期:03-10 浏览: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债权优先受偿。那么,一房二卖银行抵押权优先吗?接下来由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都存在的前提下,有抵押的债权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规定
1.银行一开始设立抵押权时存在瑕疵;虽然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表面上符合抵押权设立的形式要件,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和开发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先,银行设立抵押权在后,银行在设立该房屋抵押权时应该确保该房屋没有其他争议,使用权明确等,银行应该到该房屋房管部门查询一下,是否已经办理房产证就已对外出售或已经交付使用。银行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虽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是毕竟有瑕疵。
2.依据法理生存权大于萁他权利的精神。张先生购买房屋自己居住,并且已经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其生存居住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规定中,故银行的观点于法无据,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所以,卖房人为向银行借款,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给银行,银行作为第三人,根据卖房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卖房人设立了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物权是有效的。即使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银行因与卖房人设立了担保物权而成为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卖房人欠银行的债务得到清偿且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此谓有效的担保物权效力优先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效力。
然后尽快和银行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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